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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2-06 08:57

  运城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民生实事决策部署,根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市局制定了《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运城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实施方案

  “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已列为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确保实事办好、办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预期目标

  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不低于70元,省级补贴资金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补贴标准高于提标后补贴标准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印发提标通知,明确补贴标准。可在不低于省级补贴资金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资金要及时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发放。

  (二)全面摸底。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排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人数量,建立补贴台账。

  (三)系统录入。本项目通过《山西财政社会保障大数据库》实现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于每月月底前修改完善系统中补贴人员基本信息,生成发放明细表和用款申请表,于每月初前推送财政社保部门审核。

  (四)下拨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数据动态调整,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

  四、进度要求

  (一)细化实施办法。2023年1月底前下发市级实施方案,2月初,各县(市、区)出台提标文件实施方案,并通过官网、公众号等途径加大补贴政策宣传推广力度。

  (二)建立补贴台账。2023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补贴对象摸底工作,建立补贴台账,并按要求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填报至财政社会保障大数据库。

  (三)系统数据更新。2023年3月初,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核补贴发放系统数据,生成补贴发放表,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下拨补贴资金。每月10日前,按照系统推送的补贴发放表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评价标准

  (一)公开公正,应补尽补。各县(市、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发放程序和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应补尽补。

  (二)分类分档,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摸底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纳入补贴范围,将已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及早剔除,做到不漏发、不多发。

  (三)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将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六、资金落实

  此次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调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补贴发放工作列入年度重点任务。民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资金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属地发放的原则,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严格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跟踪享受补贴的老人情况,自注销低保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要做到定期核查补贴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