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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民政局 运城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配套使用工 作 的 通 知
发表时间:2021-09-02 17:36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不断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7]52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20]30号)以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4]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县级配套力度

  各县(市、区)要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县级应配套部分足额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工作。

  二、强化工作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对象规模,结合民政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套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三、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要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规范资金发放监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一卡通账号核查及报送资金拨付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特困供养资金按季发放,每季初10日前发放到户。建立资金发放定期报告制度,每月20日前将本月资金发放凭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运城市民政局                  运城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